某电子产品开发制造企业的一名派遣职员在工作时突发疾病,肝功能衰弱,该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派遣劳动者三个月试用期后转正后再交社保。因该职员正好处于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保,没办法报销医疗费,该职员家属觉得职员的疾病是企业工作环境致使的,当是职业病,根据工伤处置。
案例剖析:该派遣协议存在违法事情:协议应载明社保保险的数额和支付方法,该案中约定职员转正后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事情,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和企业一同承担责任。
处置办法:1由劳动派遣机构发放派遣劳动者生病期间的生活费。
2.因用工企业和劳务派遣机构在协议中拟定转正后为职员办理社会保险是非法条约,因此双方均已承当医药费,具体承当数额应考虑被派遣劳动者的实质状况,先由一方先行全部承担,后续协议双发互相追偿。
3.对于家属提出的患病与工作环境有关,应由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别申请,由用工企业处置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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