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知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离职、自动辞职发生的争议;
2、因实行国家有关薪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含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处置的其他争议。
2、申诉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诉人提交有关申诉资料是申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为加快办理立案手续,请申诉人到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交如下材料:
第一类、申诉人是职员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申诉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申诉书;
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情,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与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详细情况请阅《关于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代理人资格审察规定》
被诉人工商企业注册信息资料;
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与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公告或证明书等。
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可能提供,假如一份都没,则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至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职员代表,并提交职员代表名单与全体职员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职员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职员薪资的职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项需要相同)
《营业执照》副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置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是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一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职工当事人薪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4、案件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公告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公告,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需要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置。
5、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职员、开庭时间、地址的书面公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赞同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置,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共识的,按《条例》第二十7、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共识,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与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准时裁决。
6、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认可见需要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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