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回收辞职职员股权是不是合法
1、符合条件是合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能回收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职员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勉励;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需要公司回收其股份;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回收本公司股份后,是第项情形的,应当自回收之日起10日内注销;是第项、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出售或者注销;是第项、第项、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些本公司股份数不能超越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出售或者注销。
4、上市公司回收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回收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买卖方法进行。
5、公司不能同意本企业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公司法职员辞职股权如何处置
1、国内《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公司不能回收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在降低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职工与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几种例外情形下回购股份,并针对不一样的情形在程序、数目、财源与处置等方面设置了不一样的规则。由此可知,国内立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采取的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模式。
2、然而,对于有限责任企业的股权回购,公司法却并未直接涉及。国内《公司法》第74条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反对公司作出不分红、重组与存续等决议情形下的回购请求权,但该条约只不过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构建的股东退出权机制,没进一步对回购的条件、程序与股权的处置等作出规定,并不是真的意义上的股份回购。
3、司法实践中,对于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购我们的股权”存在较多争议。但现在的通说觉得:公司可以回购股权,但在回购后应尽快安排别人受让或进行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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