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法》规定,以下几种状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范的;3.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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