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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要关注因公伤残的职工

www.zbygw.com 2025-08-17 劳动纠纷

    「案例」

    宋某是某建筑公司职工。
    2001年该公司采取通过经营者筹资回收与职工持股计划相结合的方法,在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承担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按公司改制策略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同时,宋某向公司提出:因1962年因工受伤,伤残等级8级,请求给予适合补偿。公司以本人自愿申请领取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和改制的有关文件中未涉及工伤补偿问题为由拒付。为此,宋某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需要公正处置,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无奈,宋某以该公司为被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需要按工伤的有关文件给予适合的补偿。宋某觉得: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考虑因工伤残职工的实质状况,而与身体健康的职工等同的规范领取安置费,不合理也不合法,侵害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建筑公司坚持说:有关企业改制的文件中,没涉及工伤职工怎么样处置,故应该理解为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除领取安置费外,不应有其他任何补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调解未果,依法裁决该公司除安置费外,向宋某一次性支付适合的医疗补助费。

    「评析」

    《劳动法》推行后,原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先后颁布了有关的规章和文件,为有效维护因工致残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企业中因工致残职工是特殊群体,通常情况下企业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本人书面申请、企业赞同解除劳动关系,则应依据伤残等级,享受有关的待遇。因为企业产权规范改革,使一个经营正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允许一部分在职职工领取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因致残职工也选择"走"与"留"的权利。宋某经过权衡利弊,选择了申请领取安置费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得到公司认可,所领取的安置费可视为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有关文件规定,宋某作为8级伤残职工还应领取适合数额的医疗补助金。假如该公司仅仅由于改制文件中除去安置费外未涉及其他成本而拒绝支付工伤的有关补偿,有失公平。不只侵害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稳定。

Tags: 劳动工伤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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