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按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民法典》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倡导解除合同的,应当公告他们。合同自公告到达他们时解除;公告载明债务人在肯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公告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他们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公告他们,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法依法倡导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倡导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他们时解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