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指示行纪人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应当准时处分;假如委托人没作出处分委托物的指示,则行纪人不能擅自处分。紧急状况下行纪人进行合理处分需要拥有几个要件:
第一,发现委托物有缺陷,或者容易腐烂、变质。委托物的缺陷应该是可能影响委托物价值,或者将致使委托物毁损、灭失的缺陷。
第二,应当是委托物出货给行纪人时就存在的缺陷,或者委托物容易腐烂、变质,而不是在出货后出现的状况。
第三,行纪人欲公告委托人作出指示,但不可以准时与委托人获得联系。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以适当的方法来处置委托物的权利。所谓“合理”,即应以善良管理人的规范来衡量,依据委托物的实质状况决定处分的价格和方法等,尽可能降低委托人的损失,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可以随便处分。紧急状况下行纪人对委托物进行处分,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行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行纪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又没采取适当的手段,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假如行纪人对供应的物品、购进的产品不作检查,或虽已作检查但对发现的物品的缺陷没根据规定程序记录存证,并且没准时公告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付委托物的缺陷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