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义务

www.rengdiu.com 2025-07-25 合同纠纷

委托人指示行纪人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应当准时处分;假如委托人没作出处分委托物的指示,则行纪人不能擅自处分。紧急状况下行纪人进行合理处分需要拥有几个要件:

第一,发现委托物有缺陷,或者容易腐烂、变质。委托物的缺陷应该是可能影响委托物价值,或者将致使委托物毁损、灭失的缺陷。

第二,应当是委托物出货给行纪人时就存在的缺陷,或者委托物容易腐烂、变质,而不是在出货后出现的状况。

第三,行纪人欲公告委托人作出指示,但不可以准时与委托人获得联系。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行纪人以适当的方法来处置委托物的权利。所谓“合理”,即应以善良管理人的规范来衡量,依据委托物的实质状况决定处分的价格和方法等,尽可能降低委托人的损失,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可以随便处分。紧急状况下行纪人对委托物进行处分,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行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行纪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又没采取适当的手段,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假如行纪人对供应的物品、购进的产品不作检查,或虽已作检查但对发现的物品的缺陷没根据规定程序记录存证,并且没准时公告委托人的,行纪人就应付委托物的缺陷或者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合同纠纷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