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语
民间借贷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买卖的便捷性,将留有空白的借款合同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这种行为看上去提高了买卖效率,其中却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空白合同中的签名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签字人能否以他们提供空白合同作为抗辩理由,免除法律责任?日前,罗庄法院就审理了一块如此的案件。
2、
案件详细情况
2021年1月31日,某行与王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但某行提供的《借款合同》,除去最后一页的签名是被告亲自签署外,其他所有内容均非被告本人签署,包含房子总价值、首期利率等尤为重要的信息。被告觉得原告的行为侵有其对合同的知情权,原告的行为是欺诈,合同应当为可撤销合同。
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被告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使该案件圆满调解解决。
3、
空白合同引发热议 随便签名应担责
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了解、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舍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想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备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在空白借款合同的有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当事人理应具备约束力。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防止发生类似纠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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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同委托给别人持有前,应付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尽可能采取打印文本,降低合同中需要手写的内容,防止文本中留有空白待填写地区。条件拥有的状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尽可能采取面签的方法,最好采取录音录像方法保留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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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实质履行前,应再一次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特别是合同要紧条约,如本金、利息、借款期限、违约条约等。如发现与当时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相符合的条约,应当立即与合同相对人协商,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签订,防止出现非必须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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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了解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所带来的的法律后果,即表示无限授权,当事人想与不特定人打造法律关系。即便另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在合同上涂抹、更改,该合同对签字的一方亦具备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借款类型、币种、作用与功效、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法等条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出货的,自借款人依法获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获得对该账户实质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法提供借款并实质履行完成时。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