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风险,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有关权益,促进经济进步,根宪法,拟定本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关联法规: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指标和卫生需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手段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打造、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风险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益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大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升职业病防治科技水平;积极使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用或者淘汰职业病风险紧急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规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它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计划,并组织推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实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关联法规: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常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升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猜你喜欢
- 07-30 关于内蒙古锡林郭勒锗、热、电联产示范项目
- 07-30 广东深圳卫生局关于拓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风险
- 07-30 劳动者应享有些病假待遇
- 07-30 四川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方法
- 07-30 宁波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 07-29 职业伤害与赔偿
- 07-29 海外职业病卫生法规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