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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四川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四川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质,拟定本方法。第二条在四川行政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风险原因而引起的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本方法所称职业风险原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风险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原因的总称。本方法所称有害作业单位,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职业风险原因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拟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参与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计审察和竣工验收;对有害作业单位实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卫生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重大职业病风险事故的卫生学调查和参与急性中毒事故调查处置;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风险类型、程度进行登记;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关联法规:第六条有害作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是: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指标,并督促有害作业单位实行;督促有害作业单位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的管理;参与重大职业风险事故的调查处置;对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用的状况进行检查。关联法规: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其职责是:调查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状况;教育职工遵守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卫生规范和操作规范;对有害作业场合进行监督,并向单位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参与重大职业风险事故的调查处置。第八条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对下级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对职业风险原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与在岗期间按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帮助有害作业单位拓展职业病防治卫生常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常识的培训;对重大职业风险事故采取控制手段并参与调查。第九条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下列规定实行: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川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及其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