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涉房子建设未获得土地审批手续,也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作为案涉房子的建设方,依建设对案涉房子获得占有,享有管理与控制权。案涉房子未被行政机关拆除前,仍具备肯定的用法价值,建设方有关腾退房子与租金请求权也并不是以对案涉房子享有所有权作为首要条件。
案例索引
《薛向岚、西安思源学院出租合同纠纷案》
争议焦点
建设单位未获得审批手续时还能否就所建房子获得收益?
裁判建议
最高院觉得:本案中薛向岚是基于其与西安思源学院签订的《学生公寓出租合同》倡导西安思源学院返还出租物并支付占有用费,西安思源学院虽对《学生公寓出租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同,觉得双方签订的是《学生公寓楼建设及住宿合同》。但两份合同落款时间均是2005年4月28日,均约定永晟公司建设学生公寓楼,西安思源学院用。虽《学生公寓楼建设及住宿合同》中未体现出租,但该合同中约定“永晟公司负责公寓楼建设等,其资产归永晟公司所有;西安思源学院按每学年5215200元的规范支付住宿成本;公寓楼的用法期限为10年”。两份合同对于资产归属、公寓用费、用期限的约定是一致的。西安思源学院觉得《学生公寓楼建设及住宿合同》是联建合同,其与薛向岚是联建法律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本案性质应为出租合同纠纷。
案涉房子建设未获得土地审批手续,也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永晟公司作为案涉房子的建设方,依建设对案涉房子获得占有,享有管理与控制权。案涉房子未被行政机关拆除前,仍具备肯定的用法价值。本案薛向岚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其作为合法的所有权人为首要条件,二审觉得腾退房子与租金请求权是以对案涉房子享有所有权作为首要条件,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薛向岚作为永晟企业的原股东,永晟公司注销后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其继受,薛向岚依法可依据永晟公司与西安思源学院签订的合同倡导权利。即便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薛向岚的起诉也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二审法院驳回薛向岚的起诉,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