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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

www.imagzb.com 2025-02-07 房产纠纷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子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备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子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资金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子。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资金债权,前者具备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资金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资金债权遭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实行。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顺德丰投资担保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中原区嵩山路**天龙大厦**。法定代表人:魏宝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奕萌,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静远,男,1997年十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新乡卫滨区。一审第三人:朱磊,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新乡县。一审第三人:邓丽红,女,1973年十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新乡牧野区。再审申请人郑州顺德丰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静远,一审第三人朱磊、邓丽红案外人实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察,现已审察终结。顺德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适使用方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错误认定邓丽红与李戈离婚协议中夫妻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效,李静远对案涉房子享有物权请求权。《中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子赠与李静远,但李静远一直没办理房子过户流程,案涉房子的物权没转移。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中《自愿离婚协议书》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出售登记,物权的出售不发生效力。二审判决错误认定李静远对案涉房子享有无权请求权。2.邓丽红于2015年6月23日将案涉房子过户到朱磊名下而不是李静远名下,案涉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可以考虑,该协议应为无效。3.现在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讲解对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归属能否排除法院强制实行问题的规定。本案李静远完全可以办理房子所有权人初始登记或者过户登记,本案不可以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实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李静远的物权请求权未对顺德丰企业的债权达成形成不利影响错误。案涉仲裁裁决于2014年9月4日作出,案涉房子于2015年6月23日过户到朱磊名下,邓丽红是在转移财产躲避实行,其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李静远提交书面建议称,应驳回顺德丰企业的再审申请。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案涉房子登记在朱磊名下未登记在邓丽红名下,法院查封案涉房子违法。依据李戈与邓丽红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子归李静远所有。2015年5月,因李静远未满18周岁,没办法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子的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李静远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邓丽红提交书面建议称,案涉实行异议之诉因顺德丰公司违法获得实行依据而引起,案涉实行依据的仲裁裁决和本案诉讼涉及刑事犯罪。法院查封实行案涉房子违反法定程序存在实行错误。二审判决合法有据,应驳回顺德丰企业的再审申请。一审第三人朱磊未提交书面建议。

本院经审察觉得,顺德丰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可以成立。

原审察明,2009年11月30日,邓丽红与李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案涉房子归李静远所有。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房子的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案涉房子作为邓丽红与李戈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子归儿子李静远所有,具备生活保障功能。李静远享有将案涉房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2016年,顺德丰公司基于资金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子。综合比较李静远的请求权与顺德丰企业的资金债权,李静远的请求权具备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顺德丰公司对邓丽红所形成的资金债权,李静远的请求权应当优于顺德丰企业的资金债权遭到保护。顺德丰公司倡导邓丽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无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顺德丰公司还倡导本案应以本院(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作为参考的倡导,因该案与本案案情不同,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可以成立。本案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实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顺德丰公司提出本案不可以比照实行该条法律规定的倡导,亦不可以成立。综上,顺德丰企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顺德丰投资担保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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