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别人办理房地产证
现在,针对广大产权人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因各种缘由不可以亲自到场,该怎么样办理委托的问题,南京房地产买卖登记中心做出了有关讲解。
当事人在不可以亲自到场办理各类房地产登记手续的状况下,应出具相应的有效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中详细地注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名字、房子坐落、权证号、面积、委托缘由、委托事情、委托权限、委托有效期与委托人签字认同等有关信息。
委托别人办理的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委托书:
1、当事人在获得或变更房地产登记时不可以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手写有效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代理人在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不可以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2、产权人在出售房地产时不可以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使用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因见证不实致使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承诺。
3、代理境外人士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经当事人所在地的驻外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4、未成年人获得或变更产权登记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法定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办理产权登记;出售房地产时,法定监护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5、智残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或公证书,涉及处分房地产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6、在代理单位房地产登记手续时,应由单位法人出具具备法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7、港澳区域的当事人办理房子登记手续时,出具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律师楼见证,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中国大陆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