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1岁的女子李某想买个“单身公寓”,于是来到岳阳楼区一小区,向某房子置业公司缴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几天后,她在员工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房,该样板房当时有阳台。从楼层平面示意图来看,自己所购房型也有阳台设置标志,并标明该部分为全赠与面积空间。
于是,李某当场与某房子置业公司签订了产品房子交易合同,并缴纳了房子首付款20.82万元,剩余购房款20万元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房屋2019年5月1日出货。
然而等到收房时李某才发现,我们的房屋根本没阳台,于是拒绝收房,拒绝提交资料办理贷款手续,也拒绝交清剩余房款。
某房子置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反诉他们,需要解除产品房交易合同,返还首付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觉得,房子增设阳台系对原房子的改造,开发商将它作为全赠与面积空间赠与给购房者,购房者因此可以增加房子实用面积,亦能在用上有更好的布局,这对购房者来讲无疑具备很大的魅惑力。
本案中可以推定李某购买该案涉房子与此具备因果关系,李某有理由相信出货的房子与样板房的增设阳台部分应是一致的,李某基于案涉房子未增设阳台而不同意该房子具备合理性,并倡导出货的房子没阳台难以满足其购房时的需要,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可以达成,从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子交易合同;某置业公司返还李某购房款20.82万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条规定:“产品房出卖人就产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子及有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产品房交易合同的订立与房子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许诺即便未载入产品房交易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所谓的“赠送面积”总是不会像产权面积那样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蕴含着肯定的法律风险,故开发商及购房者对此应权衡利弊,理性小心的看待“赠送面积”,防止有关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