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分析:
一般觉得,已经合法占有用房子的受叫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需要出卖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存在模糊认识。
大家觉得,办理房子所有权属证书的请求权与需要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性质不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是单纯的债权性质的义务,从督促权利人准时行使权利与尽快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为出卖人是什么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产品房交易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子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子的,自房子出货用之日起90日;
(3)产品房交易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子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在此基础上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具体来讲,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是继续性债权,以每一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这既能够促进出卖人尽快履行办证的义务,也可对买受人给予适合的补偿,有益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