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为规范向原股东配售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配股”)的行为,大家对有关配股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配股工作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一)上市公司需要与控股股东在职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企业的职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已依据《上市公司章程引导》进行了修订。(三)配股募筹资金的作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四)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筹资金用成效好,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以上。(五)公司上市超越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近期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上市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历程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是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能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能低于6%。(六)公司在近期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不真实记载或重大遗漏。(七)本次配股募筹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应达到或超越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八)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九)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额,不能超越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股份总额的30%,公司将本次配股募筹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可不受30%比率的限制。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一)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近3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所列资金作用与功效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同。(四)股东大会的公告、召开方法、表决方法和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五)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陈述。(六)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七)以公司资产为本企业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买卖,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因存在上述(二)、(三)、(五)项规定的情形而未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能在一年内第三提出配股申请。3、上市公司作出配股决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董事会在作出配股决议前,应检查公司是不是符合现行配股的规定,并对本次配股募筹资金用的可行性作出决议。参与决议的董事应付董事会的决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对于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关联买卖,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公司及在该项关联买卖中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并就该项买卖是不是符合公司最大利益与对非关联股东是不是公平合理明确表示建议;主承销商等有关中介机构应付关联买卖价格的公允性予以关注。(三)董事会应付前次募筹资金(近期一期审计结果报告截止近日)的用法及效益状况作出详细说明,为公司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编制《前次募筹资金用状况专项报告》。董事会应披露本次配股的投向及可行性;涉及运用募股资金回收资产或权益的,应根据重要程度原则,对于预计回收后达到实质控股或回收(包含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集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回收企业的近期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回收资产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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