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国合字[2007]10号各境外上市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对境外上市企业的管理,健全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管理,保证股份的有序出售,现就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1、本公告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存管业务根据人民币普通股登记存管的规定实行。2、境外上市企业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公司依据其业务规则,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事宜。3、初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它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公司,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状况一并书面报告我会。4、本公告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30近日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手续。5、本公告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公司。本公告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企业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6、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3月28日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推行细节第一章总则规定为规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方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的规定,拟定本细节。关联法规:规定本细节适用于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业务,本细节没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规定本公司依法受上市公司委托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及有关服务业务,上市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非境外上市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由本公司实行无纸化管理,投资者持有些股份以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投资者持有实物股票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将实物股票交存本公司。投资者所持实物股票交存本公司后,不能提取。规定本公司依据有关业务申请人的申报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本公司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业务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章初始登记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准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登记手续。规定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准文件;(三)股份持有明细清单(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内容包含持有人名字或全名、沪深A股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类别、通讯地址、持有股份数目,质押、司法冻结、限制出售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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