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作用与功效虚假担保人担保效力如何解决
若贷款作用与功效与声明不符,可能影响担保责任。具体情形需依法与合约评估。若债权人不知实情,债务人隐瞒目的,担保人可拒绝承担责任。但若担保人已知或应知作用与功效不符却仍提供保证,其责任一般不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贷款作用与功效不对银行会起诉吗
贷款未按约定作用与功效用,违反合同条约,增加银行风险,影响资产稳定。依据《民法典》,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弥补并赔偿损失。若贷款作用与功效明确,借款者未遵守,构成紧急违规,银行有权依法采取手段,包含诉讼,保护自己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贷款作用与功效不符会如何处罚
贷款作用与功效不符合同规定可能引法律问题,贷款方有权提前收购、加罚息等。若涉及欺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贷且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罚金;数额巨大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等,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如虚构理由、用不真实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不真实理由的;
用不真实的经济合同的;
用不真实的证明文件的;
用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以其他办法诈骗贷款的。
假如贷款作用与功效虚假,担保人的担保效力或许会遭到影响,但具体状况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通常来讲,假如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贷款作用与功效不知情,而债务人故意隐瞒真实作用与功效致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状况下提供担保,担保人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假如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贷款作用与功效虚假,仍然想提供担保,那样担保责任一般不会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