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行有效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约定利息,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倡导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倡导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依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市场价格利率等原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质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砍头息无效)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假如前期利率没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越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越以刚开始借款本金与以刚开始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低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状况处置: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倡导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价格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倡导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根据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越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越年利率36%,超越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是低于按年利率24%的规范,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利率的上限是低于按年利率36%的规范。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权需要返还该部分利息。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实务处置过程中,常常因为借款人尚有借款本息未向出借人清偿完毕,在此情形下,无论借款人是不是有需要返还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都是主动用于充抵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也就是说假如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越年利率36%部分的,借款人可以需要返还,也可以需要充抵本息。对于未支付的利息,则依法只能最高计算年利率的24%。
但,假如你作为债务人已经偿还了这个区间的利息,将来又反悔,请求法院判决债权人退回这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这个区间的利息,作为债务人已经支付,再倡导债权人退还的,法院不支持退还;债务人没支付,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需要债务人支付这个区间利息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