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指出,夫妻一同债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因平时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一同债务,应当由夫妻一同财产偿还,一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同意爸爸妈妈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一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一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获得的财产是夫妻一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一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假如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一同生活或另一方也推荐,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了解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一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