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陆和小林是居住在同一楼层的邻居,呈直角相邻,小陆进出家门必经小林家门口的公共走廊,小林在其家门口外的公共走廊天花板上安装了摄像头。据摄像头监控视频显示,可以看到小林安装的摄像头即使角度固定朝哪个方向自己家里家门口,仍可拍摄到路过家门口的行人腿部及以下部位。在该场域其他非住户职员一般不会行走,路过的职员较少且相对固定 ,故拍摄到的行人的信息可以辨别到特定自然人身份(包含小陆及其家人)、行踪的信息等,这对小陆的居住安宁导致了侵扰。
2022年4月,因小林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小陆老婆不文明养狗的监控视频,对小陆及其家人产生困扰,小陆便拆除去小林安装的摄像头,并报警处置,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建议。之后,小林在其家门口外的公共走廊天花板上又重新安装了摄像头。小陆以小林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需要小林立即拆除摄像头。
法院审理觉得,原告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是隐私,公民的私生活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遭到保护,不允许别人非法获悉、采集、借助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生活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备隐私性质的人格权利益,受法律保护。
相邻住户在家门口外的公共走廊安装摄像头不应超出合理界限,相邻一方在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保障自己人身、财产安全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尽量就摄像头的安装提前与相邻另一方做好交流,合理确定摄像头的地方、高度、朝哪个方向和监控范围,防止侵害别人不愿被知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本案被告把摄像头安装在其家门口姥爷共走廊天花板上,原告不认可被告在此地方安装,曾强行拆除摄像头并报警,但被告仍坚持在该地方安装摄像头,持续对相邻住户形成侵扰,影响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综上,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有原告的隐私权。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安装在其住房入户门右边公共走廊天花板的摄像头。判决作出后,被告服判息诉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