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讲解:规定
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国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成本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本条是关于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拟定原则、限额结构与拟定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条包含三层含义:
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每次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中国地域辽阔,人民生活质量贫富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为了维护人民基本生命财产安全,体现公平保障原则,强制保险在全国不一样的区域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同一种类的汽车在不同地区得到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度是相同的。
实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一是有益于维护买家权益,使其能得到平等的保险保障;二是有益于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并促进保险公司加大合作,越来越打造迅速理赔机制;三是实质操作也较方便易行。自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推行将来,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金额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区域差异化程度提升。设立相同的责任限额后,不但可以使人民的基本生命权得到有效保障,还可以防止为获得高额赔偿,致使跨地区投保和索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即对死亡伤残、医疗成本、财产损失等不相同种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拟定不一样的责任限额,各种成本支出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国内一直以来实行的是单一责任限额方法,即无论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均在同一个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其存在的问题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程度和保障水平不十分匹配。从三者险风险特征看,财产损失发生频率高,但案均损失小,人身伤亡发生频率低,但案均损失大。据初步统计,—机动车辆商业三者险总体案均损失约为7640元,财产案均损失约为3550元,人身伤害案均损失约为14870元,其中死亡残疾案均损失约为44130元,医疗成本案均损失约为8470元。死亡伤残、医疗成本和财产损失的出险频率分别为1.5%、6%和16%。
因此,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不但可以参考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而且可以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有效控制风险,减少费率水平。同时,实行分项限额也是现在国际上常见使用的做法。
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成本以外的成本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成本包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生活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成本开支。
医疗成本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导致受害人伤亡时,用于医疗成本开支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成本包含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
死亡伤残成本和医疗成本支付的项目和金额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与卫生主管部门拟定的关于临床诊疗指南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医疗机构与有关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证明。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状况下,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该责任限额一般低于被保险人有过错状况下的赔偿限额。设计无责任赔偿限额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体现以人为本精神,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不是有过错,均能获得肯定的经济补偿;其次也是为了兼顾投保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体现公平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