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有什么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赞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与其准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置和工伤认定工作中常常被用到的定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实行<中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7条首次在立法中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定义,但《工伤保险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没办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
《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赞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实,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不过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现在,立法认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义务。从立法沿革来看,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权益遭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华律网记者对有关常识的介绍,假如还有哪些疑问的话,欢迎你前来华律网找寻大家华律网专业律师进行有关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