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录用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基本薪资水平由企业依据职工技术、业务水平,所在职位差别,与学历、工作年限等状况,根据本企业基本薪资规范自行确定。其中对新录用已具备肯定工作年限的职工(比如调动、再就业等)应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由企业参考本企业同职位、同资历、同技能职工薪资水平和在原工作单位薪资待遇与职工本人协商确定其基本薪资。所确定的各类职员基本薪资一般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
(二)新录用职工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期间的临时生活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最低不应低于所在企业拟定的同职位、同学历职员初始基本薪资水平的80%。
(三)新录用职工初始基本薪资调整后,为了处置好与别的人员的薪资关系,企业可以参考自己的实质和需要,适合调整本企业基本薪资标准和基本薪资构成,职工的基本薪资要同职工本人的技术高低,所在职位(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轻重,条件好差与职工本人的劳动贡献联系起来。同时,企业应打造基本薪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薪资水平应伴随经济的进步逐步提升。
(四)基本薪资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时企业需要支付的基本劳动报酬。是计算有关劳动报酬(加班加点薪资、计件薪资等)的基础,是薪资总收入的主体。基本薪资中不包含奖金、福利性补贴,加班加点薪资与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加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津贴、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具体构成由企业自行确定。
(五)各市、地劳动部门可根据以上精神,结合当地实质状况研究具体推行建议,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企业基本薪资规范按管理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详见河南劳动厅《关于确定企业新录用职工薪资的指导建议》(1994年十月27日豫劳薪[19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