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46号
上诉人刘*芬,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顺德区勒流镇西华龙眼安巷6号。
委托代理人姚*冰,**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莹,**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顺德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佛山顺德区大良镇南国东路顺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庆,**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芬与上诉人**房地产公司因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顺德市人民法院顺法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7日和同年5月9日、20日询问了上诉人刘*芬的委托代理人姚*冰、上诉人**房地产企业的委托代理人沈-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绿茵花园代建房内部认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座落于顺德市大良区东乐路绿茵花园商住小区代建房76号地,房子总价款1060000元。交楼时间为被告赞同于2001年4月30日将代建房锁匙出货原告用,并签署房子交接单。违约责任为若被告不按期向原告出货所代建房锁匙时,每逾期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格万分之五的罚金。交楼标准为外墙贴高级瓷砖,室内墙身、天花板为水泥沙浆批荡、扫灰水,室内不设内间墙;窗户为高级铝合金窗,阳台配落地玻璃趟门;供水供电到门口,免收水电增容费;供气到户,免收小区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送可视对讲系统;配送马丁车库门;送不锈钢防盗网;管道燃气开户费、电话及公共电视工程配套费、开户费由原告自行缴付。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927500元。
2000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编号为0052166的《产品房购销合同》,与双方于2000年9月29日签订的《绿茵花园代建房内部认购合同》相比,《产品房购销合同》对原告购买的产品房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同,不一样的有:1、房子的总价款改为9275000元,改动房子总价款的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收;2、产品房出货的期限为2001年12月31近日;3、被告逾期出货产品房的违约责任为:除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状况外,被告如未按合同的规定把产品房出货原告用,原告有权按已交的房价款向被告追究违约利息。按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出货期限的第二天至实质出货之日止,利息按同期国家公布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越30日,被告按原告已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001年4月12日,因对诉争房子的窗洞、门洞进行更改,原告赞同交楼日期限延至2001年6月15日。
2001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示证明,确认因自行安装窗门而延误工期,将交楼日期推迟至2001年7月30日。
2001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公告,需要原告于2001年8月1日至当月5日办理收楼手续。
2001年8月6日,原告收到公告书。
2001年8月19日,原告签订交楼书。因原告觉得被告未能按双方所订之交楼标准将小区内的设施健全,未能向原告接通永久水、电、燃气、可视对讲系统等有关设施而与被告发生纠纷,经协商解决未果,遂于2002年6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