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一同居住人的公房购买合同无效案例:顾某系坐落于北京某公有住房的承租人,顾某老婆朱某及顾某的孙女顾某某为一同居住人,,顾某、朱某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该公有住房,并在购房协议书中载明:经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赞同购买该公有房子,并在同住人签章一览中代顾某某签章,并且顾某、朱某办理了房子的产权证,顾某和朱某给占50%的份额,,顾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确认购买该公有房子的协议无效,并将上述房子恢复为公房。案件评析:这是一块因侵犯公有住房同住人的权利而引发的纠纷,通常情况下,在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及一同居住人未达成协商一致的状况下,是没办法办理公有住房的购买手续的,本案中,顾某擅自伪造顾某某的签名,在购房协议上代顾某某签字,侵有顾某某对该公房所享有些权利,顾某某有权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最后法院认定:系争房子原为公有住房。对于是不是购买系争房子与怎么样确定产权人,均应当经本户承租人与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顾某辩称顾某某自愿舍弃购买系争房子的权利,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顾某某名下的签名盖章均非本人所为,侵有顾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该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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