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8年3月,李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期房交易合同,合同规定房产公司将所开发的滨海小区10号楼2单元4楼东户3室1厅住宅,建筑面积约80.34平米预售给李某,每平米价格3800元,房款约305292元。依据合同李某先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年十月,房子建好,李某交清余款,房产公司将房子(包含小棚一间建筑面积8.23平米)出货李某用。李某到房地产交易平台领取房地产证时发现房地产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是72.11平米,比预售合同少了8.23平米。于是李某以面积短少、房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需要房产公司双倍还多付的8.23平米的房款共62548元。房产公司称小棚面积应计算到产品房面积中,该公司没有欺诈行为。「审判」法院经过审理觉得,建设部发布的《产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此规章于2000年已修改更新)明确规定:产品房按“套”或“单元”供应,产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者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建筑面积之和。国家经委基建办发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技术层超越2.2米的,应当计算建筑面积。依据上述规定,李某购买的产品房的建筑面积应当包含小棚的建筑面积,房产公司没有欺诈行为。最后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剖析」关于产品房的销售面积怎么样计算,国家有关部委拟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作为业内人士可能比较熟知的,但对普通购买者来讲,却极少有人能了解。李某购房时并不了解所购住宅的建筑面积包含了小棚的建筑面积在内,一来他不熟知有关规定,二来在与房产企业的合同中也未写明住宅的建筑面积是不是包含小棚在内。李某觉得3室1厅的建筑面积应是80.34平米,是本人重大误解,而不是房产公司欺诈。因此李某以房产公司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双倍返还多收房款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只能败诉。假如李某觉得交易对于自己不划算,不想要房子了,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期房交易合同。因合同成立在合同法推行之前,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除此之外行使撤销权的时限须在行为成立一年之内。「启示」合同事关重大,在进行较大买卖时,签约人需要十分慎重,李某本应该搞了解有关规定或在合同中对房子面积进行详细约定,发现问题之后应当慎重选择诉讼思路,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由于重大误解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合同,应当在了解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有关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54、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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