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款不到位可以不让动工吗
土地补偿款不到位,一般不能不让动工,先补偿后征地是基本原则,未支付补偿款就动工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权。
1.土地补偿款是对因国家征用土地而遭受损失的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用户的经济补偿,其本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
2.在征收过程中,需要遵循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与公平补偿原则。这意味着征收需要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且需要给予被征收者公平补偿。
因此,假如土地补偿款未到位,施工方擅自动工,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害者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2、村集体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
村集体不可以截留征地补偿款,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采集体土地时,农村集体无权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成本的收入支出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同意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成本和其他有关成本。
2.假如发生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将构成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由司法机关处置,原则上不是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因此,村集体需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征地补偿款可以足额、准时地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3、征地补偿款能否用于清偿债务
法律快车提醒,征地补偿款在肯定条件下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需遵循法定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2.征地补偿款分配给村民后,就是村民的个人财产,村民有权自主决定怎么用,包含用于清偿债务,假如征地补偿款未经全体村民或者村委会确定,则不能私自用于清偿债务。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补偿浪费时间,应确保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请求支付相应份额。
因此,在清偿债务时,需要确保不损害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