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出售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我们的权利。但,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出售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导致肯定的影响。因此,在债权人的出售权利时给其增加相应的义务,更有益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债权人出售权利,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出售债权不必经债务人的赞同,也不需要公告债务人。这种规范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买卖,加速经济的流转,因而给债权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的自由,但其次也忽视了对债务人权利保护的程度,在债务人不了解债权人权利出售的状况下,或许会给债务人的履行增加负担,引起非必须的纠纷。同时,债权人可以任意出售权利的行为,也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状况,容易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出售其债权可以不经债务人赞同,但需要将债权出售的事实准时公告债务人。这种规范考虑到了对债务人权利的保护,保证债务人能准时获悉权利出售的状况,防止了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可能导致的损失。同时,对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没实质性的制约,也不会干扰买卖的正常运转。除去以上两种规定外,还有一种规定是需要债权人出售权利应当获得债务人的赞同,假如出售方未经另一方的赞同出售权利的,其出售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规范确立的出发点,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通过限制合同权利的出售,达到稳定合同秩序的目的。但其次将债权人出售权利的效力交由债务人来确定,限制了债权人的权利,达不到鼓励买卖、促进产品流通的目的。
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出售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出售仅需公告债务人的原则。依据本条的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公告到达债务人时出售行为生效。未经公告,该出售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此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其次也预防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将权利出售生效的决定权交给债权人行使,也符合其权利本身的属性,有益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出售的公告后,权利出售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好友使原债权人已不可以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出售权利的公告,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叫人所有或者和受叫人推荐,债权人不能再对出售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出售权利的公告。只有在受叫人赞同的状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出售权利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