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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怎么样承担责任的

www.qtroad.com 2025-03-26 债权债务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一九九七〕十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怎么样承担责任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实行。四川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怎么样承担责任的请示》(川高法〔一九九七〕七十七号)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不真实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不真实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需要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率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主体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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