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被实行人无财产可供实行,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暂缓实行:法院可以暂时暂停实行,待被实行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实行。
追加被实行人:假如被实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但与其有关的第三人有可供实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实行人,以督促其履行债务。
限制出境:对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被实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限制出境的申请,法院经审察后觉得符合条件的,会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纳入失信名单:将被实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对其信用进行惩戒,使其没办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影响其平时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强制管理:对于被实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进行强制管理,如拍卖、变卖等,以清偿债务。
调解和解:在实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应该注意的是,以上手段只不过提供了一些参考建议,具体推行时需要依据实质状况进行调整和健全。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行前充分知道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