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轻伤的,没有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导致轻伤结果,而事实上未导致轻伤结果的,故意伤害罪不适合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很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因为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是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推行了伤害行为,导致别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导致重伤的,包括两种状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备轻伤的故意,但过失导致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备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致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需要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主观上需要行为人对死亡没故意,但具备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致使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可以作僵硬的理解,特别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置原则。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状况下,应依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不是具备预见可能性与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置原则来认定是不是伤害致死。假如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推行伤害行为,虽然没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推行伤害行为,因而导致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假如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推行伤害行为,但因为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推行伤害行为,致使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由于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处置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身体健康;只须行为人有伤害别人的故意,推行了伤害别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别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需要其中的“别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这样。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假如行为人张三对李四推行伤害行为,既没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因为某种缘由导致王五死亡的,则很难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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