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规范没作出任何规定,国内仅通过司法讲解打造了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规定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实行和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了一份《关于实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但到现在为止这份文件还不可以被适用。
参与分配是指获得实行依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实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获得实行依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可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规范。
在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又不可以清偿所有债权时,采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其破产规范常见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债权人可借助破产规范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普通的强制实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而国内使用有限破产主义,仅法人可用破产规范,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适用的可能。那样就面临一个问题: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资产不可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其资产怎么样分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讲解打造了参与分配规范,旨在将无从以破产规范解决的问题放置个别实行程序中解决。可见,国内参与分配规范的宗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点,在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渠道。从而也维护了公平原则,债务人财产应供其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拟定参与分配规范,均承认获得实行依据的债权人在申请强制实行债务人的财产时,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达成债权。但就具体保护各债权人债权的方法而言,一般有三种主义
1、优先主义,又称质权主义。是指债权人因查封的先后而依次获得实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德国民事诉讼法采这种立法方法。
2、平等主义,又称分配主义。是指债权人不因查封而获得实行标的物的优先权,其他债权人于实行程序终结前,依法参与分配,依其债权额之比率,公平受偿。法国、意大利和日本采此种立法例。
3、?折衷主义,又称团体主义。是指将多数债权人依时间先后分为不一样的债权人团体,前一时期内的多数实行债权人优先于其后时期内的多数实行债权人;同一时期内的多数实行债权人依债权额比率平等受偿。瑞士民事诉讼法是如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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