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拥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拥有自己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讲解(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实践中学会此问题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讲解(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怎么样把握,存在争议。一种建议觉得,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可以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建议觉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察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须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大家觉得,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仅需向法院提供普通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主要理由是:
(1)合同法和《合同法讲解(一)》虽然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权合法应该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审察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不是成立时应审察的内容,并不是在立案受理时应该审察的内容。法院受理代位权纠纷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对有关证据作形式审察,只须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法院就应立案受理。至于该债权是不是真实存在,是不是合法,应在代位权纠纷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审察确定。而且,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根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便设定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设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前,虽然不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实行,但应觉得具备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权。
(2)便于债权人准时行使代位权,降低当事人的讼累。在现实日常.绝大多数当事人的债权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认,假如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限定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债权,则代位权适用的范围很狭小,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且,假如只有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那样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需要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对债权进行确认,无疑会延长代位权诉讼的时间,大大增加代位权诉讼的本钱。合同法和《合同法讲解(一)》已经对行使代位权的方法、条件、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假如再规定债权需要是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债权,那样代位权规范有哪些用途将受很大的限制,没办法发挥应有些用途。
(3)从《合同法讲解(一)》第15条和第18条内容剖析,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债权应该包含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合同法讲解(一)》第1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将来,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讲解第13条的规定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讲解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未经法院审理并且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另外,该讲解第18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察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既然债务人可以对债权提出异议,则该债权应理解为没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由于假如该债权经过法院的审理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定,法院不需要再进行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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