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怎么样理解和把握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
1、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条件。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比如赌博之债、交易婚姻之债,或合同无效、被撤销,则债权人均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但,假如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因为债务人的过错导致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除此之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需要是合法的债权。不然,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行使的对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者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倡导其享有些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法向次债务人倡导权利,才不构成“怠于”,仅以私力救济方法倡导权利,如直接向次债务人倡导权利,或向其代理人倡导权利,甚至包含向民间调解委员会或行政机关请求处置,都属“怠于”之列。至于债务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构成“怠于”并无影响。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履行期是不是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对履行期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依《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来确定,即以债务人首次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限,自此时开始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并非在任何状况下,债权都需要到期将来,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在特殊状况下,债权人出于保存债务人权利之目的也可以在债务未到期时倡导代位权。《日本民法典》第423条和国内台湾区域“民法典”第243条对此都有规定,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权人权利的行为,也可行使代位权,诸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在法律上之所以允许债权人推行保存行为,主如果由于假如债权人需要等到履行期届满将来才能倡导代位权,则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丧失,而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等履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任何意义了。所以,在例外状况下,应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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