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单位处分而发生的争议是不是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曾一直存在分歧。依据现在上海的有关规定与司法实践,单位做出的如罚款之类的处分是不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应该说是不同对待的。简单说,区别为涉及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变更的和不涉及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变更的。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做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原则上不应干预,但一味的不予干预将会致使自主权滥用,劳动者权益没办法有效保护。因此,依据上海高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当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是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而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累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但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上海企业薪资支付方法》,单位在做出扣罚决定时,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越劳动者当月薪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薪资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不然就能申请劳动仲裁了。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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