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签订交易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五百九十六条等条约的规定,交易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约:
当事人的名字或名字和住址;
交易标的物的名字、品质、数目及包装方法;
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价款的支付方法、时间、地址;
标的物出货的方法、时间、地址;
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法;
检验标准和办法;
结算方法;
纠纷解决方法、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合同的份数,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订立合同的时间、地址及当事人签字。
《民法典》关于交易合同条约的规定,是对合同实践的科学总结。交易合同拥有以上条约,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就能得到较为明细的确定。当然,因为交易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状况不同,其内容也会因状况而异。比如,标的物是不动产,就没有运输问题;只有在涉外交易合同中才涉及支付货币与价格术语的选择问题,国内交易则一律以人民币结算;同样,只有涉外交易合同才涉及到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应当注意,《民法典》关于交易合同内容的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需要遵循,体现了立法对民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充分保护。当某些条约欠缺或约定不清楚时,并不势必影响交易合同的效力。为此,《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水平、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址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约或者买卖习惯确定”。不只这样,该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且根据上述规范仍不可以确定的补缺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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