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否仅依据门诊病历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是不是应拥有必要的形式?如皋法院日前在审理一块觉得工伤认定决定侵权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该院一审依法判决撤销了被告如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8月23日以书函形式作出的认定黄某因工受伤的决定。
黄某原系与某集团股份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后到某服饰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01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黄某在与同组职员装卸棉纱时,被从汽车档板滑下的一捆重44公斤的棉纱包打在后背,当场跌倒。当天至市人民医院就医,同日的X线摄片报告建议为:“1、胸腰椎退变;2、T8-11椎体压缩性改变。”当日门诊记载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并同时建议留观,休息两个月。此后数日,黄某向服饰公司倡导工伤待遇未果。2001年5月,黄被扣除5天病假薪资计35元。6月,黄住院手术治疗,入院诊断为腰4-5椎间盘突出症。后因工伤待遇与服饰公司发生争议,于2002年5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的申请。仲裁委于6月十日书面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黄是不是因工负伤进行认定。8月23日,劳保局书面函告仲裁委认定黄某因工受伤。服饰公司了解后不服,申请南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复议机关于2002年12月31日作出保持决定。服饰公司仍不服,以市劳保局为被告,黄某和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服饰公司称,黄某被棉纱包打击后仍正常工作,并未受伤。劳保局仅凭门诊病历认定工伤依据不足,且黄事后住院治疗的腰椎间盘突出属病情。工伤认定决定内容存在紧急缺点又未依法送达,故被告认定黄某负伤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属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审理中,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经阅读原始X片后出具伤残病情鉴别书,印象为年轻人驼背症继发脊柱退行性变。如皋法院法医经活体检查作出法医鉴别书,觉得“黄某T8-11椎体压缩性骨折诊断不可以成立”。
法院经审理觉得,虽然黄某在本职工作中被棉纱包击倒在地的事实存在,当天至医院就医的事实亦存在,但其就医的门诊病历并非《方法》中所指的“诊断书”;在门诊病历记载与X摄片报告单表述不同的状况下,被告劳保局以函的形式作出工伤决定,且只有结论并无事实、理由的表述,与依法行政原则相悖;在法按期限又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侵有当事人的知情权,显属程序不当。为了保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严肃工伤申报程序,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