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可以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达成的行为。两者或者为了达成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达成。
1、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些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达成时,债权人为保障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结合《民法典》及民法典讲解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务人的懈怠行为需要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法或者仲裁方法向次债务人倡导其享有些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中虽然没明确债权人的债权是不是到期,但依据民法典讲解的规定,债权人在倡导代位权时,需要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所谓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依据民法典讲解,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假如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成本,且从达成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成本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成效。依据民法典讲解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从此规定来看,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推行了降低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达成时,债权人为保障我们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依肯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征。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缺陷。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拥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我们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推行了降低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达成。
其中债务人降低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舍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2)免费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3)以明显不适当的底价出售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叫人了解该情形。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需要有客观上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事实,还需要有受叫人了解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暂停、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成效。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叫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法典讲解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合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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