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置委托事务。经委托人赞同,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情交给别的人办理。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赖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常识)和信誉的信任为首要条件,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赖,也表明受托人知道委托人和想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此信赖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如此就需要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能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别人处置。
受托人需要将受托的事务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事先经委托人赞同,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状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比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可以前去处置,因为状况紧急,假如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置,就会使委托人遭到非常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