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原告在PDD平台向被告经营的“某国医诊所”下单商品“敏锐早射勃起无力难持久时间短男士养肾腰酸中途软滋补中药片药丸”3份,支付2019.6元。被告于2023年1月2日发货,原告于2023年1月4日签收。原告收到药丸后按被告叮嘱内容服用,然后出现腹泻、腹胀、腹痛、眩晕等不好的反应,于2023年1月4日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作常规+CRP(速检)、全自动大便常规+寄生虫(门诊)(速检)检验,花费106.53元。经庭审核实,原告购买的产品为透明塑料圆罐装,内装有棕色药状压片,盖子上贴有“每天3次,每次8粒□饭前☑饭后睡前”标签,除除此之外无其他标识及说明。被告经营的诊所在PDD平台中未上传任何门店介绍,产品介绍中仅上传有被告个人的执业药师证。原告觉得涉诉商品无证经营,被告门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无食品经营许可,被告行为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和药品,遂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起本案诉讼需要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同时需要赔偿医药费等成本。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陈某退回原告阳某货款2019.6元;2、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阳某赔偿金20196元;3、驳回原告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问题、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药品范围同样是这样。国内《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规范,同时对食药品的生产、经营者设置了“惩罚性赔偿”规范,从而提升经营者的违法本钱,鼓励买家积极维权,最大限度保护买家合法权益。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使用方法和用量的物质,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在在本案中,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标注为“中药片药丸”,应当认定为药品。现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下单“中药丸片”的“某国医诊所”获得了有关经营许可证。另,依据法律规定,食品、药品标签上应当列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明示的要紧信息,案涉商品仅贴有标注为“每天3次,每次8粒,饭后”的标签,未作其他信息的详细说明。
案涉商品生产工艺、厂家不明、成分不明,且销售的门店并无有关经营许可证,故可认定涉案商品系存在较大的商品安全隐患,为不符合安全指标的商品。被告作为经营涉案商品门店的经营者,负有保障商品来源安全的基本义务。在无经营许可证的状况下,销售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对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原告需要被告退还涉案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关于原告倡导被告赔偿医院检查费106.53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收到案涉商品时已经知道该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产品,且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入院检查系因食用该商品导致,原告亦不可以证明其食用该商品遭到损害,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系典型的食药品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规范的买家权益保护案件。针对明显不拥有经营许可资质、生产销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食药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范,提升生产、经营的违法本钱,有益于打造安全的食药品生产销售环境,同时也对线上及电子商务平台销售食药品的经营者作出警示,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行为,遏制生产、经营者违法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