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因为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多种缘由,常常出现实质借款人与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不同的状况。
网友咨询:
替别人的借款出具借条,钱哪个来还?
律师解答:
借名借款一般是指由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协议,等出借人出货借款后,名义借款人将所借款项交由实质借款人用,并由实质借款人间接或直接归还借款的行为。
合同具备严格的相对性,即任何一份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只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没约束力。通俗讲,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有资格享受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交由第三人用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质借款人追偿。假如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质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质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质用人为实质借款人,由实质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补充:
在借名过程中,实质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在借用名义上是双方达成一致认同的,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同一的,名义借款人赞同实质用款人可以出借我们的名义进行,并且将所借款项交给实质借款人用。若没有合意性,则不可能形成借名,可能形成冒充别人名义借款。
《中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借款类型、币种、作用与功效、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法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