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源自夫妻一同财产,企业的全部股权是双方一同共有。即企业的全部股权实质源自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一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备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状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备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
第一,《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我们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青曼瑞公司股东登记一直为熊少平、沈小霞,股东人数为复数。但熊少平、沈小霞为夫妻,且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及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一同共有。熊少平、沈小霞经二审法院限时举证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其结婚以前财产或结婚以后所得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而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结结婚以后,故应认定青曼瑞司的注册资本源自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一同财产。虽然家庭成员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需强制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的规定已被废止,但法律并不禁止夫妻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自愿备案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