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能否规定试用期,要防备试用期的什么陷阱
可以规定试用期,同时要防备以下“陷阱”:
(1)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有关《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需要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能设立试立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立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越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
(2)需要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知道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是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任何一方因不认可他们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3)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4)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试用期与见习期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定义,见习期是依据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实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考察期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打造劳动关系后为相互知道、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中约定的考察期限。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以此来变相延长试用期的期限是不对的。
(5)约定两个试用期。在试用期满后,只可能出现两种状况,要么是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被辞退,要么是依据劳动合同享受新的待遇和权利。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单位找任何理由需要与毕业生再约定一个试用期,总是会超越六个月或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这是不可以同意的。
(6)续签劳动合同重复约定试用期。不要以为无所谓,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应该不再约定试用期。
(7)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段特殊时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以外另行签订试用期合同,在可能当试用期结束时被用人单位找理由辞退且借口劳动合同未生效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没有所谓的试用期合同,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此类合同,则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试用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假如在该期限内将毕业生辞退,毕业生可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需要其承担相应责任。
(9)试用期薪资低于当地的最低薪资。政策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形成或打造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高于最低薪资标准的薪资。
(10)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受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应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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