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括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点,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重点之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需要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点也有肯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合的要点没变化。(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缘由要点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并不是工作缘由,而只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比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导致损害,不论是否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4)患职业病的。但凡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觉得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址与沿途,也都觉得是工作场合。因为工作缘由受伤的,自然是工伤。即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实行职责,并非为了自己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料之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是觉得是工作时间。假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导致的,用人单位没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觉得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比如,2000年11月20日晚11时,浙江桐乡县某制衣厂职工杨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魏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交通部门鉴别,杨某负次要责任。法院觉得,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事故,享受工伤事故的待遇。可以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单位请求工伤事故赔偿。因此判决制衣厂赔偿补偿金23722.45元。(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条例》没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视同工伤事实上并非工伤,因为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它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因此《条例》规定,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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