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剖析
共有物分割纠纷多出现于继承纠纷之后,待各继承人按份共有遗产却又对遗产的处置方法达不成一致建议时。
实务中容易见到的处置方法有如下几种:
1、原告作为主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房子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给其他共有人折价款。此种状况下,原告的诉请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即便原被告均期望获得房子所有权的状况下,双方亦可以通过推广竞价的方法达成各自目的。
2、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房子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折价款,但假如被告不拥有折价能力或拒绝房子归己所有,则法院有很大的概率以房子不拥有分割条件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当各共有人没办法就分割方法达成一致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就房子进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予以分割。然而,近几年伴随新冠肺炎疫情和市场原因等影响,房子市场价格存在较大起伏,并且在拍卖过程中会增加有关成本,同时会随着流拍风险,故除去原告具备重大紧急事由的状况下(如因病危或其他缘由致使自己生活存在重大困难),法院总是会在不确定拍卖变卖房子是不是对价值产生损害状况与被告不认可拍卖变卖状况下,认定房子不拥有分割条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各共有人没办法就分割方法达成一致建议,且均无折价能力时,达成分割房子之目的确实存在较大困难程度。但个案中存在较大差异,法官亦可依据案件状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案涉房子是不是拥有现实分割条件。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各共有人所占份额,与共有房子实质控制状况、用状况、收益状况等有关原因后,最后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