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后由哪个还
道路救助基金应当向交通事故的最后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职员应当准时抢救,不能因抢救成本未准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汽车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成本;抢救成本超越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成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假如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应当提出申请,之后在赔偿款到了之后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划分的责任比率退还救助基金。
2、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
道路救助基金申请条件如下:
1.交通事故中驾驶员没购买交强险的;
2.抢救成本超越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
3.事故发生后机动车辆肇事逃逸的。
找法网提醒你,只须满足以上任意一种条件即可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其中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先行垫付,通常来讲,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适用首要条件,一般是发生在道路内的事故而致使的人身伤亡,但对于在道路以外的事故致使的人身伤亡,也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救助基金的来源
道路救助基金的来源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收取的保费中按国家规定的比率抽取的。
2.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自一部分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根据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汽车至根据规定投保后,并处根据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缴纳的罚款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3.其他来源,如机动车辆缴纳救助基金费、捐赠等。
基金主要用于抢救成本超越保险公司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