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可以借到较大笔钱,发现提供担保物的价值不够的话,就会继续提供保证人做担保。不过,如此确定保证合同后,由于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假如最后债务人没准时还上钱的话,那样就有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那样,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第一得从物的担保哪个提供的确定。
实践中依据物的担保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状况:
1、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
举个实在的例子,债务人为借钱将车子抵押了的,那样在还款期限过后还没有还钱的,那样需要先将车子拍卖达成价值还款,接着再找保证人还款。
假如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追偿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并需要其先达成债务人的抵押车还款。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在保证合同,发现物的担保是别的人提供的话,那样债权人追偿时,即可以先找保证人还款。
所以,在实质中不少保证合同会有物保又有人保,这时保证人即应该注意这类抵押物是哪个拿的。
其实,有的债务人是先找到担保人,债权人需要继续提供担保后,才将它他财产作为拿来抵押,所以致使在债权人追偿时,债务人需要按提供担保的顺序进行,即先找保证人还款,其实这违反法律规定,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
事实上,在提供物保又提供人保的,假如物保是债务人拿的,被追偿时先达成抵押物也是合情适当的。由于不管如何还款,债务人最后还是最后的还款人,即便是保证人先还的,终究也是可以找债务人追偿,所以也就不必那样麻烦,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了的,先将该财产达成了再接着找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