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汽车鉴别的损失成本与实质修理汽车成本不同时,以什么为赔偿依据呢?日前,北京房山法院审理了张某诉王某交通损害案件,并依据实质发生的修理汽车成本判决王某给付张某经济损失9800元。
原告张某诉称,的某天下午,自己开车回家,在通过红绿灯路口时与闯红灯且超速行驶的王某所驾东风大货车相撞。所幸人没受伤,但张某的车受损紧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置认定,此次事故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了修理汽车,张某一共花了14800元,但王某只给了5000元修理汽车费,余款一直没给付。在多次追索无果的状况下,张某诉至法院需要王某给付维修费9800元。
王某则觉得,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汽车进行了勘验,认定汽车的修复成本为11000元,而张某的汽车维修成本高出保险企业的定损,因此拒绝承担多出的维修成本。
法院经审理觉得,王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理应负担张某修理汽车全部成本,保险公司认定的汽车损失修复成本,不是王某支付张某修理汽车成本的依据,应当依据在本次事故中汽车的实质受损状况及修复需要支出的成本为依据。因此,对王某以保险公司定损理由抗辩,拒绝赔偿汽车维修费不予支持,遂判决王某赔偿张某汽车维修费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