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能不赔吗?9月22日,江苏镇江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付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汽车在非公共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在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30日中午,陈-悦骑自行车经过江苏镇江某公司大厦西侧通道处,忽然被谢某迅速驾驶的苏L-09196轿车撞倒,因事发忽然,谢某又操作不当,将陈-悦连人带车顶向路边的铁门,致铁门凹陷,陈-悦腰椎多处压缩性骨折。
陈-悦的伤情经司法鉴别构成八级伤残,对生活、工作等导致严重干扰。车祸后,陈-悦一直卧病在床,原定的结婚典礼也没办法如期举行。苏L-09196轿车系镇江某公司所有,该车在**财险京口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陈-悦6日向镇江京口区法院起诉,需要谢某、镇江某公司、**财险京口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27298.6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成本。
被告**财险京口公司向法院辩称,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且事故责任未能认定,故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如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汽车投保限额责任范围内按比率承担责任。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觉得,该起交通事故虽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但两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并未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保险人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财险京口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庭指出,机动车辆在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辆以外的第三每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法应由承保该机动车辆相应险种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法定范围、限额的部分应由受害方、致害方根据各自的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近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推行,中国保监会曾发文需要各保险公司暂使用公司现有些第三者责任险条约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需要。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一)》也规定,保险公司在人民币50000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财险京口公司承保了苏L-09196轿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适当的成本,被告**财险京口公司应在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以外的赔付,由原告和被告谢某依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9月22日,京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镇江京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悦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50000元;谢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悦各项经济损失73547.16元。被告镇江某公司对被告谢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